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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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25:28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8-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计算,核定应纳税额。按照上述方式无法核定应纳税额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

  根据《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惠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适用本《公告》。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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