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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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5:04:0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肇庆、韶关、清远、湛江、茂名、江门、阳江、云浮、梅州、河源、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0月1日(所属期)起,全面停征市、县级堤围防护费(此前,广州、深圳、惠州、珠海、中山、佛山、东莞7市已停征)。

  为确保该政策落实,省局已在金三系统作停征设置。其中,增值税、消费税门前开票缴费单位,从2016年10月1日起当月开票当月停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缴费单位,从2016年11月1日(征收期)起停征。

  请向缴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

  联系人:黄武如 020-8529948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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