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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2005]156号 2005-10-07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靠前条废止。第四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废止。
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二、[部分废止]加强销售**管理。
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受理后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屋提示——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废止。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四、加强协调和沟通。
[条款修订]地税部门与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之间,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
税屋提示——“地税部门与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之间,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修改为“三、加强协调和沟通。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尚未确定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任的,要抓紧明确。
尚未上报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方案。
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