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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9-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靠前条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要求股权变更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同时规定对于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出台本公告的目的,是对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验核定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股权变更企业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受让方 | 姓名/企业名称 | ***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 | 姓名 | ***照号码 | ||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转让前持股比例 | 转让后持股比例 | |||
股权转让情况 | 转让合同总金额(元) | |||
合计 | 现金 | 实物 | 有价证券 | 其他 |
每股净资产(元) |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元) | |||
股权原值(元) |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 |||
本次已实现的收入额(元) | 本次申***纳税额(元) | |||
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正当理由的情形 | |||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签章 |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两份(其中一份转交股权变更企业)。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股权变更企业: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照号码:填写纳税人的有效***照(居民***、军人***件、护照、回乡证等)对应的号码。
3.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4.转让合同总金额: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8.每股净资产:股权变更企业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每股净资产。
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每股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股权变更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填其一。
10.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1.本次已实现收入金额:是指转让方办理本次纳税申报时已经取得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总金额。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填写“是”或“否”。对于计税依据合理的,无需填写此栏。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