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2024-11-14 11:06:56 来源:互联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2011-12-27

  根据《海南省人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琼府函[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靠前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您所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应在次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您根据《海南省人民***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申报缴纳入库。您拟定补缴计划报送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201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销(预)售收入,补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410号)靠前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上一篇: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全部改为按季申报,这个月没有申报表别惊奇!
下一篇: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