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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暂行条例对比表
一、现行暂行条例与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对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征求意见稿) |
| 靠前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 靠前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
|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 |
|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 |
|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靠前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 |
|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 |
| 第八条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 |
|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 |
|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
|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 |
|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 |
|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第十四条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
|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
|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
|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 第十七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
|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靠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 |
|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
|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二、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下适用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范 围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纳税人 | 说 明 | |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购销金额 | 0.3‰ | 立合同人 |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0.5‰ | 立合同人 |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费用 | 0.5‰ | 立合同人 |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0.3‰ | 立合同人 |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租赁金额 | 1‰(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 | 立合同人 |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运输收取的费用 | 0.5‰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 | 1‰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0.05‰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1‰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所载金额 | 0.3‰ | 立合同人 |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所载金额 | 0.5‰ | 立据人 |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 |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0.5‰减半征收 | 立账簿人 | 自2018年5月1日起 |
| 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 | 按件 | 免征。 |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 | 5元 | 领受人 |
三、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税目税率表
| 税目 | 税率 | 备注 | |
| 合同 | 买卖合同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 |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 承揽合同 | 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 ||
| 建设工程合同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
| 技术合同 | 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 | |
| 权利、许可证照 |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 每件五元 |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
四、《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介绍
一、印花税:现行暂行条例与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二、现行印花税适用税目税率表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下
印花税基本税目税率表
三、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定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四、《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靠前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
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第二条、第三条),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三)关于税率。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四)关于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五条),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六条、第七条)。
(五)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六)关于纳税方式。
《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实行纳税人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按期申报纳税方式。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贴花纳税不方便,纳税人大多选择汇总申报纳税,较少采用贴花纳税。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出现了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七)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调整问题。
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地点,以及税款补缴和退还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