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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条款失效]
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条款失效]
苏地税规[2013]2号 2013-05-31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靠前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其他条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自2016年2月26日起废止。
4.依据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日起第七条废止。
5.依据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靠前款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条款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六、[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的规定废止。
七、[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
类型 所在区域 | 普通标准住宅 以外的住宅 | 非住宅类房产 |
省辖市市区 | 3% | 4% |
县(含县级市) | 2% | 3% |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适用对象 |
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80% | 工业 |
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50% | 商业 |
产权转移书据 | 房地产经营收入 | 100% | 房地产开发业 |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结算收入 | 100% | 建筑安装业 |
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 | 100% | 运输业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 | 100% | 保险业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100% | 金融业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九、[条款修订]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屋提示——第九条修改为“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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