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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2024-11-13 06:41:50 来源:互联网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其中,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区分不同类型按以下方法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征收方式: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
      1.征收方式: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区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销售旧货” 
      企业销售旧货税务处理刍议 
      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 
      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的旧“物”到底咋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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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旧货三种情况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二手车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有关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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