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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系列解读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科目总体变化
改名:「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改为「税金及附加」,相应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加: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该科目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10+10」:即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共计10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专栏共计10个。
名称:科目及专栏名称与缴纳有关的术语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取消:取消原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业务以外的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扣减、缴纳、预缴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便取得专用**等合规扣税凭证,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不得计入本科目借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纳增值税额,发生纳税义务(产生转让收益)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产生转让损失,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在年内抵减的,应将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应自本科目贷方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发生代扣代缴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
小陈税务老师(公众号:xiaochenshuiwu)原创了一个会计科目设置的示意图,现借鉴如下:
昨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二)提到,一般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不直接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三个明细科目过渡,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或抵扣权利得到确认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今天针对这三个过渡科目进行解读。 一、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理解:「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且只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情形,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或利得已经达到确认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肯定会在将来发生,这部分对应的未来纳税义务,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例解:A建筑公司所属甲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10月业主对其9月已完工程量计量金额111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未到达,A公司未对业主开具**。10月末,A公司甲项目部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1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万元 假定2016年12月16日,自甲方收取工程款999万元,同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金额900元,税额99元,纳税义务发生,则: 借:银行存款 999万元 贷:应收账款 999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万元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余额11万元,反映的是未来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