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的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一)办理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办理时间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按月(季)预缴时不得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提示1】预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只填不报,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提示2】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的,应当不迟于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留存下列主要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