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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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9-24 21:17:57

【问题】

关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

【答案】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的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是***性基金,不是税.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等文件。按月征收。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的调整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1%调整为0.5%。金税三期系统初始化参数表中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1%有效期终止为2017年5月31日,新增加有效期起为2017年6月1日的0.5%的征收率。

二、纳税期限为按“月”纳税人税费种认定调整

省地税局已于5月31日对纳税期限为月、登记状态为正常、停业的纳税人,有效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税(费)种认定有效期统一终止到2017年5月31日,并增加一条有效期起为2017年6月1日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税(费)种认定信息。

三、纳税期限为“按季”纳税人税费种认定调整

由于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本次征收率的调整是从6月1日起开始,纳税期限为按季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调整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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