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能否年终申报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1 14:47:33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可以年终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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