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1 11:08:33

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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