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卖房个人所得税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11 02:25:57


卖房交易过程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其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购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转让过程中受赠人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是20%,居民住房则需要减半。

个人卖房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哪些?

(一)、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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