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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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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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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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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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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2023年12月30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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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23年1月25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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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23年6月6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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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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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23年8月30日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修改) |
第三条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负责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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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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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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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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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注税中心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第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天津市税务局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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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材料和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到注税中心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自11月1日起,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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