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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地税[2008]10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转载 2023-09-14 00:47:50

  (二)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及重新开具发票的:

  1、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收回的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2、开具红字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对超过当月逾期等不符合作废条件收回的货运代开发票,应按规定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作“红字”处理,并将该份红字发票开出与收回逾期货运发票一并作废;对其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应按规定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或征管信息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所开出的红字发票与重新开具的发票一并交给申请开票的纳税人。

  3、补税或退税。如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需要补税,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如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需要退补税,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4、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对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申请,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代开的发票发生丢失,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审核资料。按申请开具该发票应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开具发票。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按规定审核资料无误后,属于货运发票的,当月未逾期的应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作“作废”处理,跨月逾期的应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作“红字”处理,并将该份红字发票开出作废;其他非货运发票的应在征管信息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对原开具的发票作“作废”处理;经过前述处理后再按货运发票和其他非货运发票分别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或征管信息系统中重新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

  (四)代开的发票发生毁损,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

  1、如毁损的发票,票面还大部分存在,能辨明发票的号码,则按作废发票的规定程序办理。

  2、如毁损的发票,无法在票面辨明发票的号码、开具的发票金额,则按丢失发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代开发票的税费基金征收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印花税等。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未缴纳的其他各税费基金应按规定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对个人每次(日)开具发票金额不足100元,其地方各税费基金不征收。

  第十八条 对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若不领购发票而需要申请开具发票的,按规定在一次性征收应缴纳的各税费基金后,开具发票,年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结算退补。

  第五章 代开发票的管辖权限

  第十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的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所属地税管理分局;未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的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受票方所在区域的地税管理分局。

  第六章 代开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明确代开发票责任人员,严格执行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开发票应使用征管信息系统或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实行计算机开具,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受理人员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办结。严格按规定程序从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单次代开统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应在每月月后5日内将开票信息(相关代开发票资料)按付款单位传所属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应及时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应按日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通知单》、《申请单》等进行归档整理。整理时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在前,相关证明材料、《通知单》、《申请单》等附后顺序进行,按月序时装订。

  第二十五条 各办税服务厅的主管地税分局应加强对代开发票工作复核检查,按月对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软件操作是否异常,代开发票资料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税管员应按月查询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中的“发票管理情况对比表”,对已登记纳税人发票代开金额、已申报营业税的营业额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点检查或提出协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分局在组织的各税结算、纳税评估、各类涉税检查中应着重对取得代开发票的单位进行检查,审核其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金额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单车核定载货吨位每吨每月开具运费限额为7000元,单船核定载货吨位每吨每月开具运费限额为220元,按月计算(今后随着经营业务的变化,将适时调整限额)。

  第二十九条 对货运代开票超限额以及单次或一个月内代开统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主管地税分局应于1个月内对其或付款单位进行税收检查和协查。

  第三十条 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主管地税分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不予税前列支费用、补缴税款外,应从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审核代开发票资料、未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超征管范围代开发票、利用代开发票非法买卖、转引税款,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压票压款的;主管地税分局税管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检查,未按规定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的,将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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