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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附加费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23-09-10 00:35:09 来源:互联网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附加费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9-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成本,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函[2023]54号)的要求,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附加费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规范纳税期限,对国税部门已经确定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地税部门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关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附加费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按季申报纳税的问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根据国税部门相关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规范纳税期限,对国税部门已经确定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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