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全额抵扣账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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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9-26 01:41:33

税控设备全额抵扣账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税控设备全额抵扣*****要认证吗?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专用设备可以全额抵税,每年交的开票系统维护费可以全额抵税。

二次购买专用设备或者购买通用设备,只能抵税0.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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