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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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0-06 17:18:01

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

我市针对残疾人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等实际问题,制定完善了残疾人在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方面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在参保缴费方面,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在医保待遇方面,我市居民医保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员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相关问答】

问: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免缴。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每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及每月1元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予以免缴。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办理补缴手续时,其补缴基数按上年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为2038元(一般人员的标准为3396元)。

4、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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