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雅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政策解读
雅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二手房、单位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七)职工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法的;
(十)租房居住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年收入15%的部分;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视同银行贷款),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同时可在偿还贷款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基本住房消费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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