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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安全法第38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解读:本条分别规定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和没有交通信号控制场合的通行规定。
本条的规定共包含三项内容。靠前项是,在有交通信号的场合,上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否则,将构成交通违章行为。
第二项内容是,在交通**进行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靠前种情况是只有交通**的指挥,而不再有其他形式的交通信号。此时,交通**的指挥是道路通行的较早的交通信号,按照这种信号通行当然不会有疑义。第二种情況是指既有交通**的指挥,也有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等其他交通信号的场合,仍然要按照交通**的现场指挥来通行。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四种交通信号中,其效力并不是处于同一位阶之上的。在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与现场交通**的指挥不一致时,交通**的指挥信号效力最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的现场指挥通行。这是因为,在一般的常规情况下,道路通行主要依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导引,无须交通**进行现场指挥。但是,如果道路的通行出现异常情况,如:有警卫车队通过或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常规的交通信号便无法实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功能,在这样的时候,一般是由交通**出现场专门进行指挥,负责指挥的**会根据现场的具体情況做出处理和应对的合理判断,并且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上级机关的指示指挥交通。
第三项内容是,在没有任何交通信号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安全原则,或者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义务。这项义务和原则贯穿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始终。实际上是要求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上路通行的过程中切实履行审慎的义务。而只有交通参与人真正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各种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控制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如果说在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交通信号还会对交通参与人的行为和判断有所导引和控制,那么在没有任何交通信号导引的情况下,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则主要依靠交通参与人的自觉维护和自主审慎判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说安全原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言,就如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法一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