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河南地税六个地税(河南省土地税)
1.第五条核定征收率调整。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括号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4.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估价过程。
5.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
一、河南地税六个地税(河南省土地税),怎么做阐释
1.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2.为了避免偷、逃税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
二、河南地税六个地税(河南省土地税),怎样去概述
1.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尤其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凡转让民用住宅的,按收到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5%;凡转让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按收到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10%;凡上述、项目划分不清或涉及成本确定等其他原因的,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一律依10%的征收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3.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