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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规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
1.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案源信息主要包括: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4.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5.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一、最新税务稽查规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如何描述
1.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
2.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3.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4.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二、最新税务稽查规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怎么能阐述
1.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
2.修订的基本原则《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
3.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第五章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4.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5.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税务稽查底稿》,会同被查单位的财会人员或办税人员核对有关数据,落实有关问题,由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在《税务稽查底稿》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6.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