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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第九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若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第三章核定征收方式方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
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十一条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
5.第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如何成功总述
1.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2.第六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3.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规定,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外的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4.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5.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6.税务收入在我国的国家收入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企业应该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及时申报,这样国家才能更好。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怎样才能理解
1.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