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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3、购买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5、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6、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本市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7、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8、低收入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手续。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其他类: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
10、【大病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1、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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