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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残疾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川府发〔2011〕30号)和市政府《研究资助我市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会议纪要》(成府阅〔2013〕21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资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个人自愿、政府资助的原则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城乡重度残疾人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缴费标准
(一)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一)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2%的标准按年给予资助,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二)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城乡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以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2%的标准一次性资助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从本《方案》实施起按年给予资助至缴费满15年;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不再给予资助。
四、资助和参保手续办理
(一)城乡重度残疾人(或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残疾证通过所在村(社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并填报《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由当地残联签署审查意见。
(二)各级残联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参保的人员类别、人数和贷款手续办理情况,计算出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总量,编制《成都市城乡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2、附件3),并将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及贷款费用,随同参保人员《申请表》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协助重度残疾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三)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贷款资金和残联移交的《花名册》、资助资金后,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手续。
(四)本方案实施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符合资助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提出参保资助申请;其余年龄段城乡重度残疾人,须在每年10月前提出参保资助申请,才能享受政府资助。
五、贷款办理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享受政府资助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困难的,可用养老金作为还款保证,向金融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用于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六、养老待遇
(一)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在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凭本人身份证、独子证、人事档案等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二)已领取养老金和未领取养老金的重度残疾人死亡,按现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七、职责分工
市残联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残联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区(市)县残联按时、足额申请政府资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工作。各区(市)县残联负责组织对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重度残疾人进行资格审查,负责核定、汇总参保资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参保残疾人政府资助资金,并划入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对区(市)县市财政转移支付额度的计算和拨付及监督。各区(市)县财政负责本区域内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资助资金的筹集,配合残联做好资助资金的按时、足额拨付。
市社保局负责制定参保缴费流程,指导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核定、经办工作,配合市残联做好经费测算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工作,包括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认定相关缴费年限、征收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待遇,并协助参保对象申请贷款缴费,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成都银行、成都农商行负责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申请贷款缴纳养老保险给予贷款支持;承贷银行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借款人银行账号。
八、工作安排
(一)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共同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和资料的交割、资金的筹集和归垫、参保缴费的办理和养老待遇的计发。
(二)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0月联合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市社保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参保人员类别、参保人数、领取待遇人数、缴费总额、政府资助资金和残保金资助资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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