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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024-07-13 01:55:16 来源:互联网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农村大病救助政策相关知识。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之救助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之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以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为例:

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

1、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

2、享有市劳模、保健对象、公务员补助(补贴)待遇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实施补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的时间限定

1、大病医疗救助以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作为救助周期,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医疗年度的救助范围。

2、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2012年6月30日之前入院,出院时间在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参保患者,其本次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2)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2年7月1日之后、享有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2012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参与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纳入救助范围。

(3)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2年7月1日之后、享有特病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2012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特病救助范围(按新的待遇标准实施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的项目范围

1、特药、特材、特病救助实行专项管理。纳入救助的特药、特材、特病项目,每年适时调整。

2、实施单病种定额结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额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3、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加的医疗费用项目所发生的个人自负费用,不予救助。

4、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项目实行明确限定,适时调整。有关内容见附件。

(四)大病医疗救助的系统处理范围

1、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划入范围内救助系统,由范围内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外救助系统,由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

2、某一救助项目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再列入其他救助项目实施救助。

3、范围内救助系统与范围外救助系统独立运行,不发生系统间的交叉救助或重复救助。

4、特殊救助独立于上述系统单独运行,对参保人员经过上述的范围内救助系统、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后仍存在的大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大额自费的医疗费用,实施有条件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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